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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1〕9号)

发布时间:2021-11-26

浏览次数:1277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11月24日

 

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今年以来,全国城镇燃气事故多发频发,燃气安全形势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今年以来针对燃气安全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系统整治燃气安全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燃气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结合《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近年来全国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增强防范化解燃气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当前制约燃气安全的突出问题,狠抓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责任落实。要形成高压态势,强化燃气安全监管执法,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同时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坚持重点突破,盯准影响燃气安全运行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开展精准化治理,加快完善安全设施,加强预警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建设。推动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效果,坚决扭转燃气事故多发势头。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整治燃气有关企业安全准入不严格问题。

各地区要对辖区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液化石油气企业、在建燃气工程施工企业、燃气运输企业等资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等资质证照;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和清退;对无证运输或燃气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维护、检测、使用、管理以及审验不达标的要进行严厉查处。加强对基层有关部门审批发证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纠正违规审批发证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分工负责,地方政府组织燃气行业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严厉整治燃气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等问题。

各地区要认真梳理燃气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薄弱环节,落实建设各方安全责任,对在建燃气工程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坚决整治未将老旧管道更新改造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问题,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项目负责人不带班作业、不按施工方案施工、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地方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燃气行业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严厉整治燃气有关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

各地区要对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工程施工企业、燃气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尤其是突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情况,大力整顿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现场管理混乱、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缺失或失效、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三违”行为突出等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分工负责,地方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燃气行业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严厉整治燃气管道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问题。

各地区要组织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并对2000年前建设的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要重点排查整治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带病运行、高中压管道被占压、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未落实第三方施工专人监护规定等突出问题隐患。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表检验检测,不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和检维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地方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燃气行业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严厉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突出问题。

各地区要重点排查整治气瓶充装、配送、安检制度落实情况,严格查处违规向非自有气瓶、过期报废瓶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整治气瓶未按要求赋码建档和跟踪追溯管理,未对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加强管理等问题隐患。严厉打击无证经营、非法充装、非法经营等行为,整顿“黑气”市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分工负责,地方政府组织燃气行业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严厉整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燃气具问题。

各地区要对现有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对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销售平台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承担销售平台商户管理责任,防止商户利用其销售平台销售不符合要求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地方政府组织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严厉整治不按规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等问题。

各地区要对使用燃气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排查整治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问题隐患,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要求,对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餐饮经营单位进行处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负责,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严厉整治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检流于形式问题。

各地区要压实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职责,全面排查整治燃气使用环节安全隐患。重点整治违规改造室内燃气管道、室内管道严重锈蚀、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气瓶问厨房间通风不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不合格的“瓶灶管阀”、私接“三通”等问题隐患。严肃查处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频次要求入户安检以及发现隐患不书面告知用户等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九)严厉整治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预案不落实问题。

各地区要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应急能力建设的监督检查,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要求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和抢修人员、未进行应急处置安全培训教育、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未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应急装备物资配备和维修保养不到位等问题隐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地方政府组织燃气行业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严厉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问题。

各地区要坚决防止执法“宽松软”,防止检查走形式或只检查不处罚,建立严格的执法处罚工作机制,规范燃气安全执法程序,明确省市县三级燃气安全执法管辖权限,制定执法计划,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4条-第52条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要重点执法。严格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相关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执法震慑。要健全完善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和“黑名单”等制度,对重资本运作轻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隐患而不整改、事故多发的燃气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扩张收购、融资贷款,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企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依法严肃责任追究,全面实行行业禁入、职业禁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此外,各地区要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辖区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充装、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问题隐患进行梳理,纳入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内容,全面深入整顿燃气市场秩序,提高本地区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三、进度安排

从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1年11月)。以国务院安委会名义召开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部署启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对专项整治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摸底(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各地区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燃气相关企业、燃气基础设施、燃气安全运行情况等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楚本地区燃气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台账清单。排查出来的一般问题隐患要立查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

(三)整治攻坚(2022年3月至2022年10月)。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清单,挂图作战、系统治理、整体推进,并通过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手段方法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12月)。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本次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定期听取情况汇报,推动建立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切实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担当。国务院安委会成立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各地区要成立相应工作专班,协调推动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机制创新。要在建立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上加大试点探索力度,以18个试点城市为突破加快推进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指导各地区通过地方立法、先进技术应用等手段,在解决燃气安全突出问题等方面先行先试,为国家层面系统解决燃气安全突出问题提供支撑。要善于总结基层经验做法,适时派出工作组开展“蹲点式调研”和“解剖麻雀式调研”,及时提炼提升并形成制度性成果,适时在全国推广应用,有效提升整治工作成效。

(三)加强督导考核。要加强重点督办,对整改难度大的重点问题由省、市政府挂牌督办,明确责任和时限,确保整改到位。要加强督导问责,适时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法依纪严肃问责。要加强执法查处,将严格执法要求贯穿专项整治全过程,凡在整治期间发生事故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罚。要加强考核问效,将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强化各项责任措施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加强工作总结。请各地区于2021年11月底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省级安委会文件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各省级工作专班负责做好日常信息汇总上报,分别于2022年2月25日、5月25日、8月25日、11月25日之前将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每个地市每个季度至少一个)和《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统计表》(见附件)上报全国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联系人及电话:楼孝荣,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010-59833041;周晓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010-6446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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